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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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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企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制度。

一、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要求,逐级建立并落实从总经理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四、公司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五、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一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

七、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八、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九、公司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集团安全监管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十、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十三、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20__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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