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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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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第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第二,女方正处于哺乳期或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第三,一方是正在服兵役的军人;第四,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又明确表示不同意;第五,一时的激动而起诉的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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