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在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同指导、监督。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劳动纪律;
(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八)集体合同的期限;
(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 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
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协商。
第九条 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过平等协商。平等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三至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担任代表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得对协商代表有其他报复性行为。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
第十二条 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表决,有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
第十三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集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提出异议,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双方应按本章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十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被修改或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于十五日内安排协商。
第二十条 修订、变更、解除或续订集体合同的程序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省辖区内的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各市、地辖区内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地、市、县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集体合同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双方派出同等数量代表组成本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故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更换另一方派出的平等协商代表被拒绝的;
(三)双方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以及其他内容的确定发生分歧的;
(四)双方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安排发生争议的;
(五)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二十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的,经本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三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或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因一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继续实际履行其义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
《中国党问责条例》是继新修订的《中国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党廉洁自律准则》之后的又一次党内制度创新,是深入推进从严管党治党的有力举措,是确保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保障。可以说,《问责条例》是对党内法规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一次较真碰硬的制度探索,让管党治党的责任更严更实。
突出主体责任。《纪律处分条例》所适用的对象是全体党员,而《问责条例》条例则侧重于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处罚,“落实责任”是《问责条例》的关键。各级党组织肩负着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而党员领导干部则是推进管党治党的“关键少数”,抓严抓实主体责任和“关键少数”,等于就切中了管党治党责任的“大动脉”,唯有二者相配合、齐使劲,才能真正管好党治好党。《问责条例》无疑是把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规矩挺在了前面,勾勒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底线”。同时,把责任分解到组织、宣传、、zd等党的工作部门,一举打破“单兵作战”的陈旧思维,有利于形成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
突出担当精神。“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把管党治党责任担当起来”,是《问责条例》的核心。构建权力与责任相适应的问责机制,是制度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内在要求。要唤醒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就必找准责任边界,形成管党治党的“负面清单”,让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清楚知道“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最终形成责任倒逼机制。
突出问题导向。“严肃问责”是《问责条例》的重要内容。《问责条例》对于问责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划定,主要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等方面开展问责,对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和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既要追求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首次从党的制度层面规定,严肃追究三方责任。对于强化“两个责任”机制来说,无疑是一次制度上的巩固和完善,对于领导而言,更是责任的倒逼和担当精神的落实。
突出凝心聚力。“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是《问责条例》的导向。只要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使命、忠诚担当,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强化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必须较真碰硬、传导压力。领导干部要履职尽责,党员要身体力行,只有心往一处想,才能劲往一处使,只有“步调一致”,才能确保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巩固和加强党的团结统一。
条例
一、惩处等级:
1、免予处分,公开批评:班内公开批评、全级公开批评、全校公开批评;
2、给予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饬令退学、开除学籍。
二、惩处权限及程序:
1、班内公开批评由班主任决定,在班会上宣布;
2、全级公开批评由级组长决定,在全级学生大会上宣布;
3、全校公开批评及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饬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需由班主任填写《学生处分报告审批表》并附违纪具体材料,交年级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德育处,德育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或行政会议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市教育局审批。特殊违纪案例可组织学生违纪仲裁小组充分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德育处。
4、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在学校公布之前做好当事学生思想、心理工作,并将处分决定通报学生家长。然后由德育处发布处分通报,并将处分通知书寄往学生所在街道、村委会或家长单位。
三、惩处后的教育及处分撤消:
1学生受处分后,每月月中写一份思想行为汇报主任签字,当事学生亲自送年级组长审阅存档。班主任、年级组长要利用这一机会,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学生提高认识,改进错误。
2、学生在受处分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显着进步的,满一个学期且每月思想行为汇报按时缴交的学生,可申请撤消处分。
3、申请撤消处分程序: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撤消处分申请书》,由班委会讨论,班主任和级组长签署意见,报德育处审批;申请撤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的须报学校行政会议讨论,校长审批。审批后,德育处将结果通知班主任,班主任在班内宣布审批结果,对未获撤消处分批准的学生,班主任要做好思想和心理辅导工作。被处分的学生到高中学习结束尚未获得撤消处分,处分要记载于学生学籍档案并不予毕业。
四、各类违纪行为的惩处标准:
学生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惩处:
(1)学生违纪尚未达到处分标准,但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为了教育当事人和全校学生,学校给予班内、全级或全校公开批评。对已达到处分标准而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的违纪学生也可从宽处理,免予处分,给予全校公开批评。
(2)扰乱学校生活、学习秩序;不尊重他人人格,不服从教育和管理;侮辱教职工,漫骂、讥讽学生干部或管理人员;引外人进入学校干扰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或危害师生安全,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3)进入网吧或“三室一厅”(电子游戏机室、录像室、桌球室、卡拉OK歌舞厅)的,给予记过处分。
(4)带手机回校、考试作弊、传阅不良书刊或音像制品、宿生外宿(指未经批准在外留宿),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5)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坏他人财物,除经济赔偿外,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6)盗窃、喝酒、吸烟、聚赌、谈恋爱、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或饬令退学处分。
(7)打群架或组织打群架,给予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8)多次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其它纪律,且不服从教育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9)建立文明班评比与纪律处分联系条例。一学期内,因违纪行为(指未达处分要求)给班级带来扣分达6分的,给予警告处分;带来扣分达9分的,给予记过处分;带来扣分达12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扣分达15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实行处分累积条例:两次全级或全校公开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达两次警告,记过一次;一次警告一次记过,给予记大过处分,达两次记过,作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再受处分,作饬令退学处分。
(11)以上未列出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条例中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五、其它:
1、违反校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2、违反校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分
(1)认错态度恶劣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恐吓者
(3)屡教不改
3、对各种违纪行为,学生均有劝阻并如实向老师报告的责任。若知情不报或故意提供伪证者,影响正常调查工作的,给予警告处分。
4、受校纪处分的,在处分撤消前,不得入团,不得评为学生先进;担任学生干部或已被评为学生先进的,凡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撤消其职务和称号。受校纪处分未撤消的,到高三毕业时将处分结论记入学生档案,供高等院校招生时参考。